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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实施意见

来 源:水利部官网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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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 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分配管理,结合我部实际,现就部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导向、合理分配。充分发挥现金奖励价值导向作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实绩、重贡献,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

(二)坚持科技创新、服务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引导科研人员聚焦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建设、智慧水利建设等重大任务,破解治水难题,积极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兼顾效率。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人员的实际贡献,统筹处理好科研人员与其他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确保现金奖励实施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四)坚持统筹调配、统一管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统筹调配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界定职务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

本意见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二)规范执行职务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程序

部属事业单位在科技活动中实现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须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等有关规定,报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经认定通过的,应及时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现金奖励。

(三)准确界定享受现金奖励的人员范围

享受现金奖励的人员范围主要为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各单位对现金奖励的分配要兼顾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统筹分配给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具体人员范围由各单位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对确未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四)依法确定现金奖励提取的方式比例

各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各单位对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应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于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可一次性或统筹多个合同分批以适当比例用于现金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

(五)合理调节现金奖励的内部分配关系

切实强化现金奖励的激励作用,体现向科研人员倾斜的分配导向。各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份额不低于现金奖励总额的60%。

合理调节参与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的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对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的年度总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现金奖励总额的80%;对其他相关人员,统筹分配的现金奖励年度总额不高于本单位当年现金奖励总额的20%。

(六)严格规范领导人员现金奖励的发放管理

部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同职级非领导班子成员)要抓好主责主业,不得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影响履行岗位职责。

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具体数额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纳入本人绩效工资统一管理,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

(七)建立健全现金奖励分配内部管理制度

部属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现金奖励分配内部管理制度,对具体分配办法、相关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应当覆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八)稳妥实施现金奖励与绩效工资的统筹管理

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上级主管单位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但须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统筹调配、统一管理。部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现金奖励与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比例。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现金奖励与绩效工资发放总量的合理调控。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报告与统计

部属事业单位每年需按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含现金奖励分配情况)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并抄送人事主管部门。

部属事业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如实填报和单独注明。

(二)加强监督管理

部属事业单位现金奖励具体分配办法须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和职代会审议通过。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现金奖励分配管理,各级人事、财务、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奖励分配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检查。

(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部属事业单位应进一步严肃工资分配纪律,不得以现金奖励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及奖金,对违规发放现金奖励的,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清退收回已发放现金奖励,同比例扣减下一年度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同额度扣减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来 源:水利部官网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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