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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1月10日施行

来 源:黄河网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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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网讯 (记者 李建国 王海军 特约记者 贾燕茹)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4年12月正式出台,定于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取用水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


  目前,内蒙古部分地区的能源化工行业对水量的需求仍然很大,却因当地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而无法获取更多的用水指标。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存在着一些闲置水指标。这一矛盾限制了拟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对缓解地区取用水指标供需矛盾的一次创新和尝试,对于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盘活闲置水,也为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的水权交易改革奠定基础。


  《实施办法》分总则、闲置水指标的认定、闲置水指标的处置、预防与监督、附则共5章28条,详细规定了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处置及预防和监督责任。闲置水指标,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法人未按行政许可的水源、水量、期限取用的水指标或通过水权转让获得许可但未按相关规定履约取用的水指标。


  《实施办法》规定,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以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盘活存量、注重效率、市场调节、统筹协调的原则。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的实施主体为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实行分级管理。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在形成闲置水指标6个月内没有认定及处置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闲置水指标收回并统筹配置。经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处置的闲置水指标,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交易。盟市处置的闲置水指标也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交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对闲置水指标进行认定。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管辖权内水指标闲置信息、处置意见和处置结果。属于流域机构和内蒙古自治区管理的项目,盟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闲置水指标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对于经核查属于闲置水指标的使用权法人,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使用权法人下达《闲置水指标认定书》。


  根据闲置水指标认定的不同情况,闲置水指标处置方式分为继续由使用权法人使用该水指标、按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处置或由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与使用权法人协商回购水指标


  《实施办法》明确,闲置水指标收储后,按现行水权转让项目单方水价格进行交易,获得闲置水指标的使用权法人需支付运行管理费。收储交易需缴纳收储交易费,费用标准另行制订。同时,被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使用权法人拒不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予以惩戒。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触犯刑律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来 源:黄河网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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